玉皇大帝恼怒之余,召集天庭的男性神神,商讨惩处金灵童子的办法,这个时候,天庭的所有男性神神,表现出了空前的团结,所有神神全部到位,只有天眼一个神神,因为每日必须巡天,而缺席了这次大会。
与会的神神们,群情激愤,很多人几乎是声泪俱下,义愤填膺的控诉女性神神们的卑劣行径,恶毒的手段,狠毒的心肠,无耻的虚伪嘴脸,竟然能想出这么下流无耻的办法,来对付美艳绝伦的莲花仙子。
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男性神神,一定要想出更加毒辣的手段,来处置金灵童子,来挫败女性神神的气焰,不如此,我们男性神神还有脸继续在天庭混下去吗?
控诉结束之后,大家就开始集思广益,商讨处置金灵童子的办法。
武职神神们头脑简单,性子急,先跳出来言,提议用金锤捶打金灵童子的后脑,把金灵童子打成植物人,从此以后,金灵童子就成为一个没有思想,不能活动的废物,这样就会断了女性神神们的想法。
这个办法一提出来,第一个反对的就是玉皇大帝本人,他知道王母娘娘对于金灵童子,心中早有爱慕之情,见到金灵童子成了植物人,怜悯之心必然大,到时候再弄出个什么借尸还魂的办法,让别的灵魂,寄居在金灵童子的识海之中,让金灵童子能够活过来,那不是麻烦大了。
毕竟王母娘娘爱慕的是金灵童子英俊非凡的外表,她才不管金灵童子活过来之后,灵魂还是不是原来那个金灵童子的,这样的话,对玉皇大帝的威胁就太大了,堂堂玉皇大帝,要是戴了一顶绿帽子,那可就不好玩了,这样的威胁,绝对不能有,于是这个办法立即就被否决了。
又有几个武职神神跳出来说,可以把金灵童子压到泰山下,或者扔到东海里面去堵海眼,让他受尽折磨,永远都出不来。
此言一出,玉皇大帝瞪起眼睛大骂这些武职神神没长脑子,你能把金灵童子压到泰山地下,难道王母娘娘就不能合天庭众女性神神之力,把泰山抬起来,把金灵童子救出来,扔到东海里就更不保险了,王母娘娘要想在东海里捞一个人,那不是手到擒来的事。
于玉皇大帝是呵斥这些武职神神全部闭嘴,打仗拼命的事你们行,这种出主意整人的事,特别是出损招整人的事,你们比文职神神们差的太远啦,还是一边凉快着吧,这里没有你们说话的份。
天庭中的文职神神,本来对武职神神非常忌惮,这些家伙胳膊粗力气大,一句话不对就动武,文职神神一般是不敢惹他们的,现在见玉皇大帝话让他们闭嘴了,这才敢站出来说话。
文曲星站出来说话了,这个文曲星,学问非常大,博览古今,学富五车,文名遍天下,他出的主意,每次都获得玉皇大帝的嘉奖。
文曲星提出的办法是,让金灵童子转身投胎,到下界去做太监,太监大家都知道,是六根不全之人,绝对不会和女性有什么苟且之事,就算他有那个心,也没那个能力,所以人间的皇帝才敢放心的让他们呆在宫里,侍候那些嫔妃。
这样的话,天庭中的女性神神,每天站在天上能够看到金灵童子,却不能和他生任何关系,对于这些心性恶毒的女性神神,绝对是一种巨大的折磨,可以狠狠的杀一杀她们的锐气。
这个主意一出,玉皇大帝脸上才有了笑意,连连夸奖文曲星就是有学问,出的主意就是有创意,值得嘉奖,赏紫袍一领,以示鼓励。
有人受到赏赐了,就有人心里不甘,太白金星站了出来,说这个主意虽好,却不能长久,必须想一个更加好的万全之策。
玉皇大帝一愣,问太白金星:“这个主意哪里不好了,你说说看。”
这些话要是别人说的,玉皇大帝早就火了,好不容易想出个让我高兴的主意,你凭什么说不好啊,但是太白金星也是玉皇大帝最宠信的谋士之一,所以敢提出反对意见,而且他提出反对意见,玉皇大帝也愿意听。
太白金星说:“下界凡人的寿命不过百年,陛下想想百年之后该怎么办呢?”
玉皇大帝一下子愣住了,是啊,百年之后怎么办?我当然可以判金灵童子十世、二十世做太监,但是那不过几千年,要知道天上一日,地下一年,凡间的几千年,在天庭的神神们的眼里,不过就是很短的时间。
如果判金灵童子多做几十世,甚至几百、几千世做太监,也是行不通的,一来这样做,也不过就是延长个几千,几万年,在天庭的神神们眼里,时间也不算长,二来这样做的后果,也很严重,因为这样做是违背天条的,人家金灵童子也没有犯下什么十恶不赦的大罪,无非就是跟莲花仙子产生点私情而已,你凭什么要一个位列仙班的神神,去下界做那么长时间的太监。
如果这件事被那些伤心欲绝的女性神神,告到三十三天那些大人物那里,玉皇大帝自己也要吃不了兜着走,看来还要想个更好的办法。
于是玉皇大帝就问太白金星:“你有什么好办法?说出来大家商量一下。”
太白金星说:“与其让金灵童子下界去做太监,还不如让他留在天庭。”
玉皇大帝和众神神一听就急了,把他弄到下界去做太监你都说不行,把他留在天庭,天天在那些女性神神的眼皮子地下晃,那不是更容易出事吗?
太白金星不慌不忙的说:“不然,把金灵童子留在天庭,有三大好处,先,我们可以随时控制他,不让他生出意外,第二,让金灵童子留在天庭做神仙,他的寿命就是无穷无尽的,一旦命运定了,就很难改变,咱们的措施就会有持久性,第三、把金灵童子留在天庭,更有把握让他和那些女性神神无法做出苟且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