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心用无上神通做完此事后,便盘坐在观日台上。世事沉浮,万物兴衰,尽现眼底。
正所谓:“修道无岁月。”
无心在观日台上一在就是几千年,神识内敛时而痴笑时而痛哭。
痴笑时云海雾里紫气东来天祥福,痛哭时狂风暴雨草木凋零生灵绕道。这也是圣人讲道地涌金莲,飞鹤盘空,灵兽献果的原因。当你的境界达到一定的程度时你的一举一动皆可改变此方天地的情绪。
盘古的知识还真是翰罕无涯光其中的百分之一就够我整理千年之久,想参透其中的道不知要猴年马月?
无心面容疲倦双目通红地想到。
想到这里无心不由朝不周山方向悲哀的说道:“三清还真是可怜孩子,十分之一的盘古传承若无盘古本人帮你疏导,光自己凭本能去消化整理没有几千元会的时间别想产生灵智。
现在盘古已知道了你们三兄弟以后的所做所为怕是那十分之一的传承中有用的不到百分之一剩下来的都是一些睡觉之类的记忆。
看来不出意外的话,三清的修为最高也只能达到圣人顶峰,从此与天尊无缘。(天尊是圣人之上的境界,达到天尊境界就可超蜕天道为大道所管,天道只可镇压而不可灭).
从此只能与伏羲女涡等二代神灵为伍。
别看洪荒第一代神灵和洪荒第二代神灵只是出生的早晚,却是有着天差地别区分在于所占气运的多少。
气运缥渺不可见,却是修道者的根源。君不见为了争夺气运在封神大劫中元始天尊勾结西方两位教主和老子在界桥关摆下四圣会通天的由头。
占有大气运,可称为有德者,福源深厚,修练比常人快无数倍获得灵宝得机率也大大增加。更有鸿均道祖在龙凤大劫中集洪荒三成气运为一身,得天地认可立地斩切执念成圣人道果,又在紫宵宫中宣道传法于天地间再得二成气运。
如此洪荒十成气运鸿均尽占一半,最后只好以身合道。
无心根据以前看的关于洪荒的传说一步步的分析道:“三清等为气运所限,难以突破圣人境界更是为了气运而自相残杀,鸿均因过多占有天地气运最后不得不以身合道。看来气运就向是鸦片越吸越上瘾,不吸也不行,拥有诸多妙用让人欲罢还休。
无心帘紧拳头,道:“气运要有的,但是却不能太过于依奈气运寄托在天道上。我要的是万物毁,我独存。只有自己修为强才是硬道理!
好汉架不住人多,还是要组建个势力以后就少了诸多麻烦。无心想道。
不过现在最重要的是从盘古翰罕的传承记忆中找一部恃合自己修练的功法,现在自己法力虽高但一身修为能发出一成的威力来就谢天谢地了。无心挥了挥拳无力的道。
穿越人士必备宝典《九转玄功》?不行只修肉身不修元神,不知天命容易被箅计。
《盘古开天三式》威力无限,达到最高境界时可如盘古一样一击开辟世界,可惜只有招数法力需求量太大了,没有圣人法力能第一式都难以发挥出。
……………………
无心精神枯萎:“盘古你全家的是杂种啊!留绐我的几千部功法中竟然全是修练肉身的功法,没一部专门修练元神的。
而且锻炼**的功法竟然这么残酷变态,我要的是长生不死亘古永存不是成为战斗狂啊!
无心仰天长叹!
无心恶毒的想道:“活该三清改换门庭去投师鸿均原来是这原因。”你想下一个老人家和别人斗法时,直接啪的一声全身衣服爆光,然后光着身子“吼”、“吼”的化身为人猿泰山冲过去那别提有多状观!可三清这等看中脸面之辈会吗?
那我到底该怎么选择呢?无心陷入沉思当中。
拚了,妈的,暴力狂就暴力狂。只要能亘古不灭做什么都可以,不是要句古话叫做不吃苦中苦难为人上人。无心发狠道。
不对,不还是有那个吗?无心突然想到什么惊喜若狂道。
无心用手伸入胃中掏了好久终于掏出一个绿色的小碎片。
绿色的小碎片上虽满是碎裂的轨迹,可其中却流露出一道道的绿色的光芒,奥妙无此让人不可琢磨。防佛觉得这含有天地至理,世间的一切道理尽在其中。
没错,此物就是造化玉碟。昔日四皇伏尊,被盘古愤怒所杀。但其法宝却留了下来,其中造化玉碟在盘古开天途中因受不了无穷的混沌压力四分五裂。
无心手中这一块正是盘古开天时造化玉碟四分五碎,其中一块约占总面积的十分之一的玉碟碎片向无心方向飞去有幸被无心获得。
当时情况危急,无心也顾不得多少直接吞下。如今不是因为功法问题,无心还险些忘记此事。
做好准备无心集中精神,神识进入玉碟中。
《大道决》乃混沌至高功法之一,传闻是大道所创,聚三千大道八百旁门。修炼到至高境界据说可以身合大道,从此永桓不灭。
可惜造化玉碟先被盘古劈裂后受混沌无穷压力四分五碎,里面的法决以十不存一或有损伤。
无心手中的这一快造化玉碟中只含有修练到准生圆满的《大道决》和一些其他修炼元神和锻炼**的功法,其余的就没了。
看完对于《大道决》的解绍,无心估摸道鸿均得到的造化玉碟中因该是以身合道的功法和三千大道八百旁门。
就修练《大道决》吧,想到这里,无心立即五心朝上的修练起来。
春去秋来,树枯树荣。无心再次坐观却是那万年的光阴。
《大道决》不愧是混沌至高功法之一,现在感觉法力的运用和吸收法力的速度比以前快了万倍不止。无心感叹道。
ps:下章无心将建立势力,九万里衡山尽归所有.子孤特建立一妖王楼,分封诸位妖王共成大业.涌烈报名中·······························································